法律分析:丢失机动车销售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专用章〉;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