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是指在系统内部确定各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①各级之间管辖权的划分属于级别管辖的问题;同级之间管辖权的划分属于地域管辖的问题。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应当先确定一个案件的级别管辖,再确定其地域管辖。
(1)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其他情形的离婚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进行管辖。
(2)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原告就被告”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除此之外,法律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④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⑤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⑥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