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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19 12: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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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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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一、不动产登记归哪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二、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一)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二)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三)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四)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三、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法定的登记机关依法将不动产的客观状态和不动产上的权利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机关专门设置的登记簿的事实。我国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不动产登记需要在合法转移的情况下来办理相关的手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注意登记的相关范围和相关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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