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不给能辞职申请仲裁赔偿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19 06:14:11
加班费不给能辞职申请仲裁赔偿吗?
加班费不给能辞职申请仲裁赔偿。劳动者在依法单方面与单位解约后,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即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加班不给加班费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考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设置了特别仲裁时效,对于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导读加班费不给能辞职申请仲裁赔偿。劳动者在依法单方面与单位解约后,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即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加班不给加班费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考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设置了特别仲裁时效,对于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加班费不给能辞职申请仲裁赔偿。
劳动者在依法单方面与单位解约后,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即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加班不给加班费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考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设置了特别仲裁时效,对于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加班后单位不给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申请离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加班费不给能辞职申请仲裁赔偿吗?
加班费不给能辞职申请仲裁赔偿。劳动者在依法单方面与单位解约后,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即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加班不给加班费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考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设置了特别仲裁时效,对于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