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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无效婚姻之诉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19 0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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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无效婚姻之诉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如下几种。(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当事人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一、确认婚姻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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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如下几种。(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当事人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一、确认婚姻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如下几种:

(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

(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

一、确认婚姻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规定:“人民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一)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二)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无效之诉的规定是比较多的,审查确定婚姻之诉时,在注意认定重婚的行为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区别,无效的情形消失时,应该不受理诉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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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无效婚姻之诉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如下几种。(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当事人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一、确认婚姻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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