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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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9 22:06:57
民法总则》第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法律主观。《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导读法律主观。《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法律主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民法总则》第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法律主观。《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