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管理和税收征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论经营者是否采取打折优惠的方式,都有义务为消费者开具,打折是经营者的商业行为,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开,否则有偷税的嫌疑,应受到相应处罚。商家说“要开就得按原价”的做法也是不对的,市民若发现商家以任何理由拒开,可以拨打“12366”向税务部门举报,举报时需提供详细的就餐地点、时间以及消费凭证。
依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支付消费款项时,有权向经营者索要。是消费者保护自己权利的凭证,不给消费者开具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如果消费者在消费时遇到经营者不提供或者是拒开的情况,可以向地税稽查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地税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也会对进行举报的消费者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