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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不是有入罪标准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18 23: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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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不是有入罪标准吗

是的,销售假药罪是有入罪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入罪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一、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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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是的,销售假药罪是有入罪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入罪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一、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方面;


是的,销售假药罪是有入罪标准。

生产销售假药罪入罪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一、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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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不是有入罪标准吗

是的,销售假药罪是有入罪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入罪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一、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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