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代管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与代管人签订的约定由代管人代为管理房屋的合同,属委托合同。房屋代管合同的目的是受托人(代管人)、管理委托人(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使房屋免于因无人管理而遭毁坏。房屋代管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之交付或当事人为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不同,房屋代管合同通常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特别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外,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在合同的生效上,房屋代管合同亦不以登记为要件。房屋代管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但以无偿合同为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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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法律分析: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