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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能不能单独抵押?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03 05: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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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能不能单独抵押?

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此外,地役权也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地役权的产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地役权产生时间的规定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二、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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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此外,地役权也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地役权的产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地役权产生时间的规定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二、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此外,地役权也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地役权的产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地役权产生时间的规定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二、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地役权人的权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例如,约定的是通行权,地役权人就只能从供役地通行而不能从事其他的行为。如果合同约定的通行方法只能是步行通过供役地,那机动车就不得穿行。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供役地达到了自己通行目的,也就提高了自己土地的效益。

地役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尽可能减少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地役权的实现,是供役地人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承受的负担。因此,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时,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法为之,在利用供役地的同时,不要过分损害其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现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需要修筑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比如为了取水权的实现,要在供役地上修建水泵;或者为了通行权的实现,要在供役地上设置路灯而修筑电线杆等。地役权人从事这些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不得已的,不修建附属设施,地役权就不能有效实现。尽管必要,但也要求地役权人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尽量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少的方法行之,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另外,如果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对供役地造成损害的,还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三、土地确权都包括什么地

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确定和确认,也是根据法律和的规定,确定一定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从属关系的内容。土地确权包括以下权利:1、国家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3、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确权是当前农村土地改革和流转的重点,展开土地权利的注销,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十分关键。土地确权后,过去农村土地的两种权利将成为三种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而其中经营权可以转让和抵押,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更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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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能不能单独抵押?

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此外,地役权也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地役权的产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地役权产生时间的规定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二、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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