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乡居民的赔偿标准存在差异。最高人民规定,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受害人,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农村户口农民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城市标准,需提供暂住证和收入来源证明。
法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存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种不同标准,也就是所谓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上述《复函》,最高人民实际上确立了以下城乡认定标准:首先是户口标准:城市户口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农村户口的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其次是“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并列标准:农村户口的,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户口的农民进程务工、经商、居住,其人身遭受损害的,应当适用城市赔偿标准。对于户口在农村,要求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的,必须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能够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暂住证和收入来源证明。
结语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一直存在。根据最高人民的相关规定,对于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受害人,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费用。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在城市工作、生活,他们遭受人身损害时应适用城市赔偿标准。需要按照城市标准赔偿的农村户口,必须提供暂住证和收入来源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这一规定为解决城乡赔偿差异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