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若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若损害是由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方追偿。
法律分析
有以下这两种责任:
1、直接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相关法律规定确立了经营者的直接责任。
2、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经营者安全责任的履行要求及法律追责机制
经营者安全责任的履行要求及法律追责机制是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安全问题承担的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经营活动,对安全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安全。例如,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他们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对于网络经营者来说,他们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等问题。同时,法律规定了对于未履行安全责任的经营者可能面临的法律追责机制,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等。这些法律规定的存在,旨在保护公众的安全利益,促使经营者履行其安全责任,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结语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对安全问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直接责任要求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他人的安全,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补充责任则是指在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时,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补充责任。经营者应全面评估安全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安全。法律规定了对未履行安全责任的经营者可能面临的法律追责机制,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利益。这些规定旨在促使经营者履行安全责任,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十五条 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
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