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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有效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13 09: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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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有效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国家质量标准不一致的,其效力应当分两种情形确认:一是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以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准;二是如约定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时,应当以国家标准为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一、工程质量的国家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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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国家质量标准不一致的,其效力应当分两种情形确认:一是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以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准;二是如约定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时,应当以国家标准为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一、工程质量的国家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国家质量标准不一致的,其效力应当分两种情形确认:一是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以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准;二是如约定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时,应当以国家标准为准。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一、工程质量的国家规定: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以上就是律师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该内容由 何竹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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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有效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国家质量标准不一致的,其效力应当分两种情形确认:一是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以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准;二是如约定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时,应当以国家标准为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一、工程质量的国家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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