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纳税人(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自开专用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专用。
作废的情况:
普通,当月开具,可直接作废,如果已经交给购买方企业,需要将各联次收回并加盖作废印章。
专用选择作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①当月,且各联次已经收回;②销售方未抄税并未入账;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未通过。
红冲的情况:
1、跨月的,不管是专票还是普票均需要红冲处理;
2、开具的错误是电子普通或电子专用,不可以作废,因系统没有作废功能,只能选择红冲处理。
3、成品油开具错误应当作废处理。
4、开具专用之后,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应税行为中止等的情形,不满足作废条件的,也需要开具红字。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