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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手续是怎样办理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11 20: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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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手续是怎样办理的

1、贷款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2、对申请人进行家访、调查以及预估车辆价值。3、贷款机构初步预定贷款额度。4、办理委托公证和借款公证。5、贷款机构收押申请人相关证件。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放款。一、《民法典》对于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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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贷款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2、对申请人进行家访、调查以及预估车辆价值。3、贷款机构初步预定贷款额度。4、办理委托公证和借款公证。5、贷款机构收押申请人相关证件。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放款。一、《民法典》对于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1、贷款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2、对申请人进行家访、调查以及预估车辆价值;

3、贷款机构初步预定贷款额度;

4、办理委托公证和借款公证;

5、贷款机构收押申请人相关证件;

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放款。

一、《民法典》对于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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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手续是怎样办理的

1、贷款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2、对申请人进行家访、调查以及预估车辆价值。3、贷款机构初步预定贷款额度。4、办理委托公证和借款公证。5、贷款机构收押申请人相关证件。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放款。一、《民法典》对于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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