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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管辖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09 12: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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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管辖有哪些

1、地域管辖;(1)《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管辖”。(2)最高院在《破产案件若干规定》中也曾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管辖。(3)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因此,如果对公司申请破产,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债务人住所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管辖。2、级别管辖;(1)《破产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对级别管辖明确规定:“基层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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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地域管辖;(1)《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管辖”。(2)最高院在《破产案件若干规定》中也曾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管辖。(3)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因此,如果对公司申请破产,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债务人住所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管辖。2、级别管辖;(1)《破产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对级别管辖明确规定:“基层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管辖。”。


1、地域管辖

(1)《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管辖”。

(2)最高院在《破产案件若干规定》中也曾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管辖。

(3)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因此,如果对公司申请破产,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债务人住所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管辖。

2、级别管辖

(1)《破产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对级别管辖明确规定:“基层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管辖。”

(2)我国级别管辖主要以破产法人所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不同级别进行划分。

一、行贿罪的管辖是哪里

一般在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对于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其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二、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普通地域管辖。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也是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就有管辖权。

(2)自然人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其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法人的住所地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特别地域管辖。

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均可以行使管辖权。

3.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有: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4)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有专属管辖权。

4.协议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协议管辖,即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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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管辖有哪些

1、地域管辖;(1)《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管辖”。(2)最高院在《破产案件若干规定》中也曾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管辖。(3)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因此,如果对公司申请破产,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债务人住所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管辖。2、级别管辖;(1)《破产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对级别管辖明确规定:“基层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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