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收养人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复印件。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书面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
4、收养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
5、机关出具的发现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和结案证明。
6、被收养人入住福利院的审批表、收养协议、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的证明。
7、福利机构法人、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格式统一的寻亲公告(有效期60天)。
9、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英寸合影照片2张。
(备注:以上证明材料齐全后,收养人、被收养人须亲自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一、收养孤儿提供哪些材料
收养孤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申请书;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二、怎样网上查弃婴公告
收养人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机关报案,取得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