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通常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认起诉地,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被告被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