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工的工伤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原工资发放。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分析
1.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工作时造成的工伤,应该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在有医院开具的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原工资待遇发放,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拓展延伸
劳务派遣工患病治疗期间工资支付责任归属问题的探讨
在劳务派遣工患病治疗期间,工资支付责任的归属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工的雇佣关系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而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工资支付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然而,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可能会主张,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工资支付责任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此外,一些地方性规定也可能对工资支付责任的归属提出了不同的规定。
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劳动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地方性规定。此外,还需要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以了解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
总之,劳务派遣工患病治疗期间工资支付责任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保劳务派遣工在患病治疗期间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工资待遇。
结语
劳务派遣工患病治疗期间工资支付责任归属问题的探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工资支付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然而,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法、地方性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确保劳务派遣工在患病治疗期间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