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有《中华全国总⼯会会员证》的⼯会会员,可以享受⼯会服务,在⼯会会员⼤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职业介绍所、消费合作社、法律咨询服务、疗休养院等,享受⼀定的优惠待遇。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作⼈员,要求撤换或罢免⼯会⼯作⼈员,对⼯会⼯作进⾏监督
3.对国家和社会⽣活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会组织向有关⽅⾯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收到侵犯时,要求⼯会给予保护。
5.享受⼯会举办的⽂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会会议和⼯会报刊上,参加关于⼯会⼯作和职⼯关⼼问题的讨论。
使⽤说明
1.本证⽤作会员y份证明、会员关系转接凭证。会员组织关系发⽣变动,由基层⼯会在有关栏⽬内登记并加盖公章。
2.本证应妥善保管,如果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办。
3.本证只限会员本⼈使⽤,不得转借他⼈。
4.本证由全国总⼯会组织部监制,各省、⾃治区、直辖市总⼯会印制、颁发。
会员的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化、科学、技术,学习⼯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完成⽣产和⼯作任务。
3.遵守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为作⽃争。
5.维护⼯⼈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会章程,执⾏⼯会决议,参加⼯会活动,按⽉交纳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条工会是中国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