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公民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除非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非军人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无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管辖。
法律分析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离婚案件的管辖的确定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由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应当是离婚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其次,如果离婚双方没有共同的户籍所在地,那么可以选择离婚双方共同居住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作为管辖。另外,如果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等复杂问题,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高级或者专门的家事来负责审理。总之,离婚案件的管辖的确定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离婚案件的管辖由以下因素确定:一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一致性;二是离婚双方的户籍所在地;三是离婚双方的共同居住地。在涉及复杂问题时,高级或专门的家事可能负责审理。离婚案件的管辖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