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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离婚起诉要在哪里办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13 06: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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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离婚起诉要在哪里办理

对于因离婚而向起诉的,正常情况下应该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应向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一、起诉离婚管辖规定。1、从级别管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是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人民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案件,当地基层人民可以报请中级人民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审理。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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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因离婚而向起诉的,正常情况下应该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应向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一、起诉离婚管辖规定。1、从级别管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是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人民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案件,当地基层人民可以报请中级人民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审理。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管辖。


对于因离婚而向起诉的,正常情况下应该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应向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

一、起诉离婚管辖规定

1、从级别管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

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是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人民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案件,当地基层人民可以报请中级人民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审理。

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管辖。

(1)一般情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军婚诉讼:a,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b,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c,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的七种情形: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的;

(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的;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6)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管辖。

4、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涉外离婚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在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

离婚案件中,考虑到实际情况的不同,对去哪里的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中就有多种规定。但通常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提起诉讼。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正在被监禁的,那么原告方也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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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离婚起诉要在哪里办理

对于因离婚而向起诉的,正常情况下应该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应向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一、起诉离婚管辖规定。1、从级别管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是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人民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案件,当地基层人民可以报请中级人民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审理。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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