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诉讼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可起诉,包括被告不在中国居住且涉及身份关系、被告宣告失踪或下落不明涉及身份关系、被告被羁押监禁或接受强制教育改造涉及诉讼。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我们一般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案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适用情形如下:
(一)如果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在中国居住,并且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涉及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时;
(二)如果作为被告的一方已经被宣告失踪,或者因意外事件及其他原因下落不明很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涉及身份关系时,也可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三)当被告一方实行刑事犯罪活动被羁押或监禁,或者是触犯法律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进行改造时,原告对其提起诉讼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拓展延伸
原告所在地是否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管辖地?
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所在地是否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管辖地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夫妻共同居住地的人民提起。然而,法律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原告所在地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管辖地。例如,如果原告所在地与婚姻关系有密切联系,或者原告在被告所在地或夫妻共同居住地起诉存在困难,可能会考虑接受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地。因此,具体是否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诉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解释。
结语
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所在地是否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管辖地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或夫妻共同居住地的人民提起。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原告所在地也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管辖地。具体是否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诉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解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