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门可能是为了调查证据或者是同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询问 。
派出所上门找人的情况包括:
1、所谓的上门即上门抓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派出所可以抓人;
2、机关的人民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3、如果上门是刑拘的话,那么事情可能比较重,这种情况也证明警方已经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4、如果是逮捕就更严重了,这种情况证明警方已经掌握确凿证据,抓人回去进一步审讯,后面是公诉、判刑;
5、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或将其带至机关,经该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根据法律规定,机关对于当事人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等法定情形的,可以将其带至机关留置盘问。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到期不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法律依据
《人民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机关,经该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申诉;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人民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