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贷款追究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不承担责任,股东有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行为可追究连带责任;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可向申请;分公司债务清偿:首先用分公司财产,不足时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根据债务金额选择被告,小额诉讼可不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律分析
一、公司贷款还不上追究法人还是股东
1、公司贷款还不上的,公司法人代表不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有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2、如果公司贷款还不上,公司出现明显资不抵债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公司破产。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分公司欠债,能要求其总公司清偿吗
分公司的债务按照以下步骤来清偿:
1、首先,用分公司的财产来清偿。虽然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它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需要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2、然后,分公司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的,由总公司清偿剩下的部分。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分公司在管理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实质上也是总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就要总公司对其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3、根据债务金额大小选择被告。在小额诉讼中,将分公司列为被告,只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贷款还不上时,公司法人代表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有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行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债权人也可以向申请公司破产。对于分公司欠债,首先会使用分公司的财产进行清偿,无法清偿的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债务金额大小选择被告。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各级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