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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责任都有哪些情形?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13 08: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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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责任都有哪些情形?

在实践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常见的,而为了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保证人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很多保证人不知道自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下情形保证人可不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1.债权人与保证人未书面约定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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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实践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常见的,而为了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保证人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很多保证人不知道自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下情形保证人可不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1.债权人与保证人未书面约定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在实践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常见的,而为了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保证人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很多保证人不知道自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下情形保证人可不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1.债权人与保证人未书面约定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4.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7.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8.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9.主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0.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财产不能被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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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责任都有哪些情形?

在实践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常见的,而为了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保证人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很多保证人不知道自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下情形保证人可不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1.债权人与保证人未书面约定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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