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保证人未审查主合同、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成或提供担保。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有过错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保证人有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过错:1、保证人负有对主合同效力进行审查的义务。保证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主合同无效有过错;2、保证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对主合同无效有过错;3、保证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对主合同无效有过错。保证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