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和订立条件。根据该条款,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出或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包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改制时,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满足特定条件。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在一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情形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终止日期的情况下,根据特定情况下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这些情形可能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一方提前通知解除、严重违约行为、不可抗力等。例如,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且影响到合同履行的正常进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外,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可能会被终止。总之,解除与终止情形的具体适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特定情况下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解除与终止情形可能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一方提前通知解除、严重违约行为、不可抗力等。具体适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