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书是工伤鉴定部门开具的,需要盖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章,人力部门应该是签收后盖章,盖人力资源部的章是可以的。
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一、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所需材料
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二)《XX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附件处下载);
(三)认定工伤决定书;
(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五)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七)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二、对于不予认定工伤的规定,应该怎么办
当事人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工伤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申请起诉。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