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书如果寄到,应当寄到控告申诉部门。
2、如果寄到,应当寄到的立案庭。
3、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一、申诉期限为多长时间
申诉期限一般为七日。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人民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思想是,通过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了解执行、法律情况,提供犯罪案件线索,惩罚犯罪,纠正冤假错案,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民事不服二审裁判怎么处理
民事不服二审判决申诉期限的规定:申诉期限是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但是有特殊法定情形的,申诉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也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三、刑事立案监督的一般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具体说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积极的,即人民在具体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受理公民、组织的报案、举报时,以及进行调查研究时,发现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经人民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在收到人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向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机关应当在《通知立案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第二种情况是消极的,即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作出不立案决定,被害人不服,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此向人民提出的,由人民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人民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必要的调查后,认为需要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如果人民认为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方式和时间与前一种情况相同。如果人民审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并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对其他刑事立案主体的法律监督,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参照对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执行;对其他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亦然。)
人民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人民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刑事立案主体接到通知立案书后不立案的,可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接受监督:1、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成其纠正违法行为;2、向上一级告,由上一级人民向同级刑事立案主体发出相应通知,实施监督;3、对于刑事立案主体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直接立案侦查;4、对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等犯罪的,立案查处;5、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汇报,建议予以纠正。6、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给予刑事立案主体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