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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诉虚假陈述是否虚假诉讼罪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15 07: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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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诉虚假陈述是否虚假诉讼罪

要看具体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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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要看具体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要看具体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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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诉虚假陈述是否虚假诉讼罪

要看具体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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