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21岁)乙女(13岁),恋爱关系。分手后乙女与丙男恋爱,甲男向乙父要求偿还800元债务,乙父报案,告甲男、丙男强奸罪。甲男、丙男被刑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
3.被害幼女的年龄须是不满14周岁,刑法中不满14周岁为幼女,满14周岁为妇女;
4.不论乙女是否同意性行为,哪怕是同意,同意也无效,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
5.甲男未采暴力、胁迫等手段而与乙女发生性关系,甲男需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乙女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
6.甲男以不知乙女未满14周岁抗辩,可从乙女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等确实接近成年人为由抗辩,抑或是能够证明甲男确实根本不可能知道乙女是幼女,但对该情形证明要求极为严格;
7.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甲男犯强奸罪,几乎无疑。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