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网聊能否作为证据?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15 10:36:22
离婚诉讼中网聊能否作为证据?
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或者证明婚外情,一般情况下是不予认定的,但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即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1、客观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恶习等等,在聊天记录中应有文字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3、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导读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或者证明婚外情,一般情况下是不予认定的,但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即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1、客观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恶习等等,在聊天记录中应有文字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3、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或者证明婚外情,一般情况下是不予认定的,但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即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1、客观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恶习等等,在聊天记录中应有文字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3、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如果是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要想得到的认可,须经公证机关作相应公证。
离婚诉讼中网聊能否作为证据?
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或者证明婚外情,一般情况下是不予认定的,但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即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1、客观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恶习等等,在聊天记录中应有文字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3、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