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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时效性的相关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15 09: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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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时效性的相关规定

一、一般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简易程序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民诉解释99条,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民诉解释266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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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一般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简易程序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民诉解释99条,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民诉解释266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一、一般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简易程序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民诉解释99条,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民诉解释266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

二、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三、提举新证据的时限规定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2、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四、证人出庭的时限规定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3、开庭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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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时效性的相关规定

一、一般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简易程序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民诉解释99条,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民诉解释266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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