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5号;
2、《失业保险条例》(令第258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令第5号)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发放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免费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一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凭《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3、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①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不含因过错交通事故、违法犯罪情形致死),其法定继承人可按规定在失业保险所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②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