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老员工被辞退补偿标准:聘用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办理,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我国相关法律中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辞退方式包括预告性辞退和过失性辞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需由司法机关调查后认定。
法律分析
65岁老员工被辞退补偿标准:早应退休或者已经退休,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我国相关法律中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用工单位聘用65岁的工人,是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聘用合同规定办理。聘用合同规定解聘给予补偿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的,不予补偿。
辞退的方式包括:
(一)预告性辞退
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明确的是,在辞退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处理,只要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符合经济赔偿金的条件的,则是不可以进行支付处理的,具体情况下由司法机关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后认定。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对于65岁被辞退的老员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偿标准取决于其是否具备法定劳动者资格以及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办理,有约定补偿的按合同规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则不予补偿。对于辞退方式,可采取预告性辞退或过失性辞退,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明确的是,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可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应由司法机关在调查后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