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期限是6个月。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一、申请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1、必须具有执行根据
执行必须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作为根据。执行根据只能是人民制作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及依法应当由人民执行的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凡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因为法律文书没有生效,就表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最后确认,这样的法律文书当然还不具有执行的效力。
2、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具有给付内容,是指法律文书中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必须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财物或者必须向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未确定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不能付诸执行。
3、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无故拒不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推托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视为故意推托或者拒绝履行的行为。
二、申请执行应向哪个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