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判刑罪犯可根据严重疾病、怀孕、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暂予监外执行,但需省级医院证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守规定,如不得离开居住地、会见他人、干扰证人作证等。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者可被逮捕或拘留。
法律分析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拓展延伸
监外执行的及其法律规定
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其在监狱之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监外执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监外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批准和相关部门的审核。其次,被监外执行的对象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犯罪行为轻微、有悔罪表现、身体健康等。再次,监外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如定期报告、居住地、禁止与特定人接触等。最后,监外执行的对象必须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接受相关的指导和教育。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的旨在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重建。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如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但不危害社会的人。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怀孕或哺乳的情况,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此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执行过程中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如不得离开居住地、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等。监外执行的旨在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重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
人民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一)查封、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
(三)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