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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02 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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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一、车库的种类;(一)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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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一、车库的种类;(一)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车库的种类

(一)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根据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的。如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于1999年4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就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象这种情况,如果开发商将地下车库向非小区业主销售或者出租,则是违法行为。

(二)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虽然根据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建筑物,它可以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内,那么,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

(三)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

这一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至于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目前杭州出台了相应的,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可以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到实现。

(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

1996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最早对地下空间进行的立法,同时这部法律也是对地下空间利用的最高阶位的法律。

如果投资者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车库,那么首先必须要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在保证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情况下,才能根据国家对地下车库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车库使用要求后方可作为地下车库使用。

二、如何判断地下车库的归属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

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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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一、车库的种类;(一)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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