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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高价销售行为特征及应对方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20 18:36:58
文档

欺诈性高价销售行为特征及应对方法

商家欺诈手段揭露:虚构原价再打折、使用误导性语言、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标示、虚夸标价、阴阳价目表、隐瞒价格附加条件。商家以虚高原价再打折、欺骗性语言、不履行承诺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法律分析;1、虚构原价再打折;表现:商家标示一个虚高的价格为原价,再大幅度打折。实际上这个原价从未成交过。2、使用误导性语言;表现:商家采用以令人误解的语言文字或是图片标价,甚至直接使用欺骗性语言文字图片诱骗消费者与之交易。3、不履行价格承诺;表现:商家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对商品或服务价格明确承诺,但交易时却不履行价格承诺。4、虚假标示;表现: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与实际不符。5、虚夸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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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家欺诈手段揭露:虚构原价再打折、使用误导性语言、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标示、虚夸标价、阴阳价目表、隐瞒价格附加条件。商家以虚高原价再打折、欺骗性语言、不履行承诺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法律分析;1、虚构原价再打折;表现:商家标示一个虚高的价格为原价,再大幅度打折。实际上这个原价从未成交过。2、使用误导性语言;表现:商家采用以令人误解的语言文字或是图片标价,甚至直接使用欺骗性语言文字图片诱骗消费者与之交易。3、不履行价格承诺;表现:商家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对商品或服务价格明确承诺,但交易时却不履行价格承诺。4、虚假标示;表现: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与实际不符。5、虚夸标价;


商家欺诈手段揭露:虚构原价再打折、使用误导性语言、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标示、虚夸标价、阴阳价目表、隐瞒价格附加条件。商家以虚高原价再打折、欺骗性语言、不履行承诺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

法律分析

1、虚构原价再打折

表现:商家标示一个虚高的价格为原价,再大幅度打折。实际上这个原价从未成交过。

2、使用误导性语言

表现:商家采用以令人误解的语言文字或是图片标价,甚至直接使用欺骗性语言文字图片诱骗消费者与之交易。

3、不履行价格承诺

表现:商家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对商品或服务价格明确承诺,但交易时却不履行价格承诺。

4、虚假标示

表现: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与实际不符。

5、虚夸标价

表现:商家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以此招徕吸引消费者眼球。如某商户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销售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6、阴阳价目表

表现:商家同时使用高低两种标价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再以高价进行结算。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7、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表现:商家在促销活动的广告、店堂告示等载体中,故意向消费者隐瞒价格交易的附加条件,或用模糊笼统的语言进行描述。如某商场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结语

诚信经营是商家的基本原则,然而,一些商家却采用虚构原价再打折、使用误导性语言、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标示、虚夸标价、阴阳价目表以及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应该加强监管,呼吁商家恪守诚信原则,为消费者提供真实、透明的交易环境,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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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高价销售行为特征及应对方法

商家欺诈手段揭露:虚构原价再打折、使用误导性语言、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标示、虚夸标价、阴阳价目表、隐瞒价格附加条件。商家以虚高原价再打折、欺骗性语言、不履行承诺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法律分析;1、虚构原价再打折;表现:商家标示一个虚高的价格为原价,再大幅度打折。实际上这个原价从未成交过。2、使用误导性语言;表现:商家采用以令人误解的语言文字或是图片标价,甚至直接使用欺骗性语言文字图片诱骗消费者与之交易。3、不履行价格承诺;表现:商家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对商品或服务价格明确承诺,但交易时却不履行价格承诺。4、虚假标示;表现: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与实际不符。5、虚夸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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