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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20 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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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制度

农药广告审查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农药管理检定站。责任人:承办人(A、B)、副站长、站长、站务会参加人员。二、审查权力行使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2007年第9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第2款规定:“……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由农业部负责审查。其它广告,由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广告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承担。”。三、审查条件和标准;(一)广告申请单位是合法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企业。(二)农药产品应当取得相应批准文号。(三)农药广告的内容与农药标签内容相一致。四、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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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药广告审查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农药管理检定站。责任人:承办人(A、B)、副站长、站长、站务会参加人员。二、审查权力行使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2007年第9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第2款规定:“……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由农业部负责审查。其它广告,由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广告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承担。”。三、审查条件和标准;(一)广告申请单位是合法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企业。(二)农药产品应当取得相应批准文号。(三)农药广告的内容与农药标签内容相一致。四、所需材料;


农药广告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农药管理检定站

责任人:承办人(A、B)、副站长、站长、站务会参加人员

二、审查权力行使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2007年第9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第2款规定:“……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由农业部负责审查。其它广告,由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广告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承担。”

三、审查条件和标准

(一)广告申请单位是合法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企业。

(二)农药产品应当取得相应批准文号。

(三)农药广告的内容与农药标签内容相一致。

四、所需材料

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点击查看示范文本与申请表下载),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三)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农药产品标签。

(四)广告音影文件光碟、广告文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五、受理

承办人(A、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和规定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条件和规定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B)提出审查意见,提交站务会讨论,提出终审意见,由站长(或委托副站长)签批。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在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申报范本在黑龙江农业信息网站www.hljagri.gov.cn长期公布。

拟审查和审批的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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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制度

农药广告审查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农药管理检定站。责任人:承办人(A、B)、副站长、站长、站务会参加人员。二、审查权力行使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2007年第9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第2款规定:“……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由农业部负责审查。其它广告,由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广告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承担。”。三、审查条件和标准;(一)广告申请单位是合法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企业。(二)农药产品应当取得相应批准文号。(三)农药广告的内容与农药标签内容相一致。四、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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