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的案由如何确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那么民事案由应该如何确定呢?
1.应当根据原被告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再确定具体案由时,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
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3.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5.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6.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代理合同的具体代理范围确定案由。
二、人格权纠纷的案由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名称权纠纷;
4、肖像权纠纷;
5、声音保护纠纷;
6、名誉权纠纷;
7、荣誉权纠纷;
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1)隐私权纠纷;
(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9、婚姻自主权纠纷;
10、人身自由权纠纷;
11、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三、民事案件案由的作用
1、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
2、有利于人民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
3、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为人民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