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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从登记时开始的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20 04: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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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从登记时开始的吗?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每年需要办理签注手续。如果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后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损坏或丢失时,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法律分析;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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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每年需要办理签注手续。如果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后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损坏或丢失时,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法律分析;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十一条规定;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每年需要办理签注手续。如果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后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损坏或丢失时,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法律分析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规定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拓展延伸

居住证的延期申请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居住证的延期申请流程和要求是指在居住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延期申请。具体流程包括:1.提前办理居住证延期申请,一般提前30天至60天;2.准备所需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原件、申请表等;3.前往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4.缴纳相应的延期费用;5.等待审批结果,一般审批周期为15个工作日左右。延期申请的要求包括:1.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稳定的居住依据;2.延期申请必须在居住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3.申请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上是居住证延期申请的基本流程和要求,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而有所不同,建议申请人在办理前咨询当地或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结语

居住证的有效期为1年,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每年需要进行一次签注。如果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需要在每满1年之前的1个月内办理签注手续。如果未按时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将中止。如果居住证损坏或丢失,持有人需要到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对于居住证的延期申请,需要提前办理,准备相关材料,并缴纳延期费用。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而有所不同,建议申请人在办理前咨询当地或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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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从登记时开始的吗?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每年需要办理签注手续。如果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后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损坏或丢失时,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法律分析;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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