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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会导致物权变动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20 03: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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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会导致物权变动吗

不会。即确认物权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其理由为:确认之诉并不以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其仅就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以及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宣告,根本上不能导致任何权利的变动。就物权确认而言,确认之诉是对支配权的诉讼保护形式。由于物权确认是对权利支配状态的确认,而非权利存在状态的变动。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例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例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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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会。即确认物权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其理由为:确认之诉并不以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其仅就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以及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宣告,根本上不能导致任何权利的变动。就物权确认而言,确认之诉是对支配权的诉讼保护形式。由于物权确认是对权利支配状态的确认,而非权利存在状态的变动。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例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例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不会。即确认物权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其理由为:确认之诉并不以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其仅就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以及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宣告,根本上不能导致任何权利的变动。就物权确认而言,确认之诉是对支配权的诉讼保护形式。由于物权确认是对权利支配状态的确认,而非权利存在状态的变动。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例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例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确认性裁判旨在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即“确认具体生活事实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或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确认性裁判不仅包括人民就确认之诉作出的裁判,还包括人民驳回原告诉讼(包括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的裁判。

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只请求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要求判令对方履行某一民事义务。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之争,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另外,在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通过审理确认原告不具备给付请求权或形成权不成立,作出驳回原告给付请求权、形成权的判决,该判决不是给付判决和形成判决,而是确认判决。就物权而言,与物权有关的确认性裁判是指确认物权的法律文书。

关于确认性裁判能否引起物权变动的问题,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应包括确认物权的法律文书,如异议登记后的申诉确权判决,可直接作为登记依据。

正是由于确认之诉他不在物权变动的法律范围之内,当然确认之诉他也不是以具体的权利实现来作为最终的目的,它只是想要求或者是法律关系,能够给出一个具体的确定他权利的事实和存在没有要求任何权利的变动,因此这个确认之诉,他并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确认之诉法律规定有哪些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

《民法典》第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一)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三)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确认之诉的概念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它的主要特点是: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二)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三)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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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会导致物权变动吗

不会。即确认物权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其理由为:确认之诉并不以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其仅就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以及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宣告,根本上不能导致任何权利的变动。就物权确认而言,确认之诉是对支配权的诉讼保护形式。由于物权确认是对权利支配状态的确认,而非权利存在状态的变动。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例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例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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