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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离退休金上调方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20 12: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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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离退休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每人增加35元。去年的标准是40元,同比减少了5元。2、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6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五类特殊退休群体,额外增加养老金。调整水平和去年持平。(1)向老倾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2)向老职工倾斜;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3)向高龄老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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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每人增加35元。去年的标准是40元,同比减少了5元。2、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6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五类特殊退休群体,额外增加养老金。调整水平和去年持平。(1)向老倾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2)向老职工倾斜;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3)向高龄老人倾斜。


法律分析:

1、定额调整

每人增加35元。去年的标准是40元,同比减少了5元。

2、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6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3、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五类特殊退休群体,额外增加养老金。调整水平和去年持平。

(1)向老倾斜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向老职工倾斜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向高龄老人倾斜

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按年龄分两档,额外增加养老。其中,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向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

一、二、三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元、10元、15元。

(5)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

执行兜底。确保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退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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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离退休金上调方案

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每人增加35元。去年的标准是40元,同比减少了5元。2、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6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五类特殊退休群体,额外增加养老金。调整水平和去年持平。(1)向老倾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2)向老职工倾斜;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元。(3)向高龄老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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