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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20 1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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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法律主观。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法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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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法律客观。


法律主观: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法律客观: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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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法律主观。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法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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