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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交保费合同终止复效时间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20 17: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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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交保费合同终止复效时间

法律分析:中止的保险合同新规定三年内可以复效,终止的合同不能复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协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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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中止的保险合同新规定三年内可以复效,终止的合同不能复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协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法律分析:中止的保险合同新规定三年内可以复效,终止的合同不能复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协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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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止的保险合同新规定三年内可以复效,终止的合同不能复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协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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