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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理指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5-20 14: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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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理指南

根据市办公室《关于改革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9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拨付工作,现对原操作流修改如下:一、缴费基数的确定自2011年元月起各项社会保险费采用统一基数申报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工资上限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的工资300%。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1、每月5至15日为社会保险费申报期,参保单位按月填报《扬州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逾期未申报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上月申报基数协议代申报。2、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及工资当月发生的变化于当月5至15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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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市办公室《关于改革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9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拨付工作,现对原操作流修改如下:一、缴费基数的确定自2011年元月起各项社会保险费采用统一基数申报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工资上限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的工资300%。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1、每月5至15日为社会保险费申报期,参保单位按月填报《扬州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逾期未申报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上月申报基数协议代申报。2、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及工资当月发生的变化于当月5至15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申报。


根据市办公室《关于改革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9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拨付工作,现对原操作流修改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自2011年元月起各项社会保险费采用统一基数申报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工资上限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的工资300%。

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

1、每月5至15日为社会保险费申报期,参保单位按月填报《扬州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逾期未申报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上月申报基数协议代申报。

2、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及工资当月发生的变化于当月5至15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申报。

3、每月16至17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数据整理。

4、每年元月对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进行核对。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拨付流程

1、社会保险费征收流程每月18-27日为缴费期,缴费方式一是委托银行收款;二是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收款。

2、养老金拨付流程每月从18日起打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凭证。实行社会化发放单位由机关事业申报科将拨付凭证和离退休人员支付信息送银行,于每月20日起离退休人员凭银行存折到规定银行领取养老金。未实行社会化发放单位由社保中心于每月25-30日根据各参保单位到帐情况将上月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至参保单位(参保单位需出具有效收款凭证)。

四、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变动的除报盘外同时填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增加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减少表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变动)名册报市社保中心机关事业保险科。

2、参保单位人员及工资变动的,参保单位应在每月5日至15日期间,携带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增减变动。参保单位因变更不及时所产生的问题或造成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其责任由参保单位负责。

3、缴费单位应按时申报并全额解缴养老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申报和全额解缴养老保险费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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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理指南

根据市办公室《关于改革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9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拨付工作,现对原操作流修改如下:一、缴费基数的确定自2011年元月起各项社会保险费采用统一基数申报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工资上限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的工资300%。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1、每月5至15日为社会保险费申报期,参保单位按月填报《扬州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逾期未申报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上月申报基数协议代申报。2、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及工资当月发生的变化于当月5至15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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