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者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对于涉及危害、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等犯罪,如果在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经上级或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法律分析
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或者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拓展延伸
执行监视居住:地点调查与监控范围
执行监视居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旨在对特定人员进行监控和其居住地点。在进行地点调查与监控范围的时候,我们律师会采取一系列合法的手段和程序,以确保执行监视居住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地点调查包括对被监视人员可能居住的各类场所进行调查,如住宅、租赁房屋、临时居所等。监控范围涉及对被监视人员的行动、交往和活动进行全面的监控和记录。我们律师将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与执法机构合作,确保执行监视居住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监视行为的合法性和隐私权的尊重。
结语
执行监视居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我们律师将采取合法手段和程序,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地点调查涉及各类场所的调查,监控范围包括行动、交往和活动的全面监控。我们将充分了解法律法规,与执法机构合作,保障合法性和权益。我们将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性和隐私权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
人民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