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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是否面临公司欠款的连带责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08 21: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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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是否面临公司欠款的连带责任?

公司欠款法人代表的连带责任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欠款法人代表不承担连带责任,而股东在虚假出资或对公司过渡控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包括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滥权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分析;一、公司欠款法人代表是否有连带责任。1、公司欠款法人代表一般没有连带责任。法人代表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法人代表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代表持有公司股权的,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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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欠款法人代表的连带责任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欠款法人代表不承担连带责任,而股东在虚假出资或对公司过渡控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包括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滥权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分析;一、公司欠款法人代表是否有连带责任。1、公司欠款法人代表一般没有连带责任。法人代表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法人代表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代表持有公司股权的,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法律依据。


公司欠款法人代表的连带责任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欠款法人代表不承担连带责任,而股东在虚假出资或对公司过渡控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包括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滥权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分析

一、公司欠款法人代表是否有连带责任

1、公司欠款法人代表一般没有连带责任。法人代表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法人代表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代表持有公司股权的,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股东虚假出资

如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有资本虽然没有达到公司章程记载的数额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除此之外,也应当包括股东出资虽达到或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的投资减少了,相对来说是规避了公司债务,也应视为一种出资不实的情况,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对公司的过渡控制

股东对公司的过渡控制,导致公司和股东的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人员发生高度混同,甚至公司和股东共用一本账、共享一个银行账号等。在此种情况下,如发生公司对外债务的状况,往往是公司股东因此掌握大量从公司获取的资产,而公司却无力承担对外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这就是公司法20条关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力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所难以区分的是,何谓“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其标准是什么,不得而知!既便有标准,难道公司债权人利益只有在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法律才能得以保护吗?债权人受到的一般损失怎么办?

目前,债权人诉请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完成以下举证责任:

(1)股东的确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司逃避债务;

(2)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非一般损害;

(3)股东的滥权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欠款法人代表不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如果法人代表持有公司股权且发生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股东在虚假出资或对公司过渡控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导致公司逃避债务,并且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同时滥权行为与债权人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九十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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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是否面临公司欠款的连带责任?

公司欠款法人代表的连带责任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欠款法人代表不承担连带责任,而股东在虚假出资或对公司过渡控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包括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滥权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分析;一、公司欠款法人代表是否有连带责任。1、公司欠款法人代表一般没有连带责任。法人代表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法人代表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代表持有公司股权的,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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